1、土地開發整理權
土地開發整理權就是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決定開發土地開發程度的權力,是通過城市規劃來賦予使用者改變土地價值的權力。土地價值由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所決定,因而土地開發權的大小也由這兩大因素決定。(媛哥出品,必出精品,個人原創,請搜索公眾號coolgzx-tj或語瑞欣家媛或長按二維碼關注本號)一個完整的土地開發權力包括確定土地的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兩個要件。
2、土地開發一般分為一級開發和二級開發。
1)、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實施或者授權其他單位實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土地一級開發計劃,對確定的存量國有土地、擬征用和農轉用土地,統一組織進行征地、農轉用、拆遷和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行為,包含土地整理、復墾和成片開發。
通俗點來說就是土地掛牌前的開發工作。
2)、土地二級開發是指土地使用者從土地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直接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行為。
通俗點來說就是開發商蓋樓、賣樓的工作。
3、土地開發權有的特征:
1)土地開發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國家主張的財產權。土地開發權是基于土地利用的社會性、廣泛性,基于土地發展程度,土地所有權是基于土地表面,對土地的占有、處分,超過一定范圍應該屬于土地開發權范圍。
2)土地開發權能恰當的反映土地使用權的行使范圍。土地開發的程度包含著從陸地向上和向下延伸。使用者雖然增加容積率、向下開發地下空間等土地開發程度擴展行為屬于土地開發權力的范疇。
3)土地開發權的流轉性。作為從土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權益形式,同樣具備流轉性,土地開發權利有大小之分,要體現公平就需要流轉。如商業用地的土地開發權就是集中了公共綠地等禁止建設用地的開發權利的轉移。